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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》条文释义

更新时间:2008-8-9 点击次数: 本文链接:http://www.tecprinter.cn/knowledge/base/200808/325.html

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》条文释义 


第一章 总则


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,保证商品条码质量,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,促进我国电子商务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,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
【释义】


1. 本条是关于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》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。


2.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: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、工作机构的职责,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,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;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注册、编码、设计、印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,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;三是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,促进我国电子商务、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,实现商品生产、流通及商务的信息化,建立现代化的商品流通体系,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。


3. 本办法的立法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“三定”方案以及国务院1988年对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、国家科委、外交部、财政部联合上报的《关于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请示》的批复。
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、非零售商品、物流单元、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。


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,推广应用商品条码,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。


【释义】


1.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种类与范围的规定。


2.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主要应用于对零售商品、非零售商品、物流单元及厂商的物理位置等进行编码与条码标识,有EAN/UPC、ITF-14、UCC/EAN-128三种类型的商品条码。


1) EAN/UPC商品条码包括EAN-13、EAN-8和UPC-A与UPC-E四种形式。主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。EAN-13商品条码、UPC-A商品条码也可应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。


2) ITF-14条码用于对贸易项目中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。


3) UCC/EAN-128条码主要用于对物流单元、非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,也可用于对厂商的物理位置、职能部门等位置的条码标识。


3. 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(GS1)制定的商品编码体系及条码表示方法,即EAN·UCC规范及相关国际标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。


4. 我国根据EAN·UCC规范及相关国际标准等制定了商品条码系列国家标准及相关规范,根据这些国家标准及规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。


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条码的注册、编码、印制、应用及其管理,适用本办法。


【释义】


1.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。


2. 本办法管理的商品条码工作环节包括商品条码的注册、编码、印制、应用及其管理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都应遵循本办法。


3.本办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包括我国的领土、领海和领空。香港、澳门及台湾地区不适用。


4. 本条中有关名词的含义是:


1)商品条码的注册是指:商品条码中的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,EAN-8商品条码的注册。


2)商品条码的应用是指:商品条码在生产、流通、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。


3)商品条码应用的管理是指:商品条码注册、编码、印制、应用各环节的管理,包括对系统成员、商业企业和印刷企业等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管理及对伪造、冒用、转让商品条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与制裁。


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(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)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)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,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。中国物品编码中心(以下简称编码中心)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,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。


【释义】


1.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、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的规定。


2.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(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)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)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,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。主要职责包括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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